一、实施范围
因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,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下列企业,可以申请缓缴疫情期间发生的社会保险费,缓缴最长期限为6个月,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,企业可以向统筹区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:
(一)保障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、生产销售、物流供应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和城市运转保供的相关企业;
(二)批发零售、住宿餐饮、文化旅游、物流运输四大类企业,申请缓缴月份销售收入(营业收入)同比下降20%以上,且申请缓缴月份出现亏损。具体企业行业类型按照现行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》执行;
(三) 受疫情影响的其他行业企业,申请缓缴月份销售收入(营业收入)同比下降40%以上,且申请缓缴月份出现亏损;申请时前3个月企业货币资金月均余额不足应缴社会保险费的3倍。
上述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申报履行缴费义务;近3个月来没有发生裁员或减员5.5%以内的;近6个月来没有发生因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。失信企业不列入实施范围。
二、办理程序
(一)申请。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,报送《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》(附件)。
(二)会审。税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,会同人社、财政、医保等部门会审。
(三)税务部门将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。
三、对缓缴企业的要求
(一)申请企业应准确填报相关信息、申请理由和承诺,相关佐证资料留存备查。申请企业未如实申报、违反承诺的,一经查实,缓缴期即行终止,经有关部门认定纳入失信管理对象;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。
(二)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,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,办理本单位职工用工参保、退工停保和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。
(三)缓缴期间发生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、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,企业应及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,个人账户到账后,办理退休、转移、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也可按规定延迟办理相关手续。
(四)缓缴期满后,缓缴企业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内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性,将其作为积极应对疫情、服务实体经济、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,摆到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,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落实。
(二)简化申办流程。要落实工作责任,强化部门协调,加强信息共享,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的申办程序,方便企业随时申报,及时受理。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,运用信用体系和法律监督手段强化缓缴单位主体责任。建立快速审核通道,尽量缩短办理时限,发现问题及时会商处理。
(三)加强风险防控。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分析,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。
(四)加强政策宣传。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、微信微博、公告公示等多种形式,广泛宣传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,扩大知晓度。
(五)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,进一步明确本地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实施办法。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财政局、市医保局、市税务局等部门报告。上级有新规定的我市遵照执行。